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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学案庭审笔录
日期: 4/26/2007 9:40:55 AM 发表人: 博讯

   严正学案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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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4月5日下午2时30分—— (博讯 boxun.com)

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
案由:颠覆国家政权罪 旁听人(树-错误,应删)30人左右.
被告人:严正学,自由画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
辩护人: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陈泽彪等三人
公诉人:虞胜禄
审:现在宣布开庭,当事人,说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何时因何被捕,什么时候接到起诉书?
严:严正学,男,1944年1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自由画家。2006年10月18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2007年1月30日接到起诉书。
审: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你对法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如果认为有(法)律(师-错误,应删)规定的事由,不能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严:不申请回避。
审: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要求证人到庭的权利,申请鉴定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么?
严:清楚。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对募捐和参加农会撤回起诉。
审:起诉书听明白了么?跟你收到的有无不同?
严:没有不同。
审: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和罪名是否认可?
严:对参加民主党不认可。对其他认可。罪名不当。
审:现在由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公:你见过徐文立几次?
严:2次。1998年10月份一次,他邀请我做艺术讲座。2003年9月1次,他在美国参观我的画展。
公:是否认识刘青?
严:不认识。只认识他弟弟刘念春。那个材料是他弟弟带过来的。
公:认识王希哲么?
严:不认识。材料是别人带过来的。为了办绿卡,必须那样写,否则办不成。
公:三份材料是不是你从美国寄给陈素君的?
严:应该是。我记不清了。材料很多,东西也很多。在美国带着不方便,所以就先寄回来了。
公:为什么没有用它办移民?
严:想办技术移民,没有用,再说连个公章都没有。
公:那些发表在独立中文笔会的文章是你写的么?
严:是。
公:什么动机?
严:打官司不赢,心里有气,希望上层领导人关注。
公:为什么发在国外?
严:国内不给发。
公:询问到此。
审:现在由辩护人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1、你是否参加了民主党?
严:没有。
2、你为什么要去接触徐文立等人?目的是什么?
严:为了写《中国异议人》。椒江国保也希望我接触他们了解交流组党的信息。
3、你从徐文立那里拿到的材料是否给了公安?
严:给了。徐文立同意的。
4、你见过徐文立几次?1998年11月9日以后,也就是徐文立宣布组党以后,你有没有见过他?
严:没有。
5、徐文立为什么给你出具你秘密参加民主党的证明?
严:为了办移民。
6、你在国内是否认识刘青?
严:不认识。
7、他为何给你出具证明?内容是否属实?
严:不属实。
8、你在国内是否认识王希哲?
严:不认识。
9、他为何给你出具证明?内容是否属实?
严:不属实。
10、99年6月19日你为什么事去找王荣清?
严:要《在野党》的杂志。
11、被抓后怎么回到台州的?
严:椒江国保把我要回去的。
12、2004年你回国后是否把在美国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做了汇报?
严:汇报了。
13、有没有什么隐瞒的?
严:没有。
14、你在美国演讲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颠覆政权的蛊惑宣传?
严:没有煽动颠覆。就是说了些在画家村遭受迫害的事。
16、你参加独立中文笔会的动机是什么?这是个什么组织?
严:独立中文笔会是国际笔会的分支机构,是国际作家组织。我参加是为了自由写作。
19、你发表的8篇文章动机是什么?要表达什么中心思想?
严:推进民主,关注人权,抨击黑恶势力,期望引起上层关注。
20、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你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要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严:不认。我没有构成颠覆罪。文章可能有问题。是有罪还是有错,我也不知道。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
1、徐文立的书证
辩护人质证:这段证词显然是虚假的,理由是:
第一,从徐文立组建民主党的过程看,他的说法不成立
中国民主党的第一个组织是1998年6月25日由王有才、王东海、林辉三人筹组的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徐文立此前的态度是"广交友,不结社",对这个筹委会的看法是"办早了"。但是,他和秦永敏也决定放弃原来的立场,1998年7月10日—16日王有才、林辉、朱虞夫、祝正明、王东海等人被逮捕,徐文立联络了查建国、高洪明、何德普、刘世尊等骨干力量以及
武汉秦永敏等人和海外力量进行营救,8月10日22省138名政治反对派联名抗议,王有才等人先后被释放。受此鼓舞,9月21日,成立北京"徐文立办公室",11月9日,徐文立对前来聚会的朋友突然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并要求大家宣誓,自任主席。仪式结束后,徐文立给北京市公安局打电话叫来警察,对他们宣布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已经成立,并把材料交
给警察备案。徐文立立即被软禁,直到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这期间不能见任何人,包括他的法律顾问周国强先生,何况严正学?他怎么可能秘密发展严正学参加民主党?
第二、徐文立在本律师通过海外朋友向他取证时,对他介绍严正学秘密加入民主党不做肯定,反而毫无根据地大骂本律师给他设置圈套。这从反面说明,他没有介绍严正学加入民主党,否则,他可以直截了当的承认自己所做证词真实、客观,何必加以回避呢?
第三、证人周国强、朱虞夫的证言能够证明徐文立的证词虚假。特别是周国强先生,曾经作过徐文立的法律顾问,他非常肯定的证明徐文立没有介绍严正学参加民主党。

2公诉人:王希哲的证词。
辩护人质证:
第一、王希哲不具备作证的资格,1998年王希哲已在国外,也不是民主党的组建者,他的消息来源只能是道听途说,不足采信。
第二、王希哲做证涉及的内容来源不清,他自己此后对这份证词的真实性没有加以肯定。
第三、王希哲出具该证词的直接目的是帮助严正学申请政治避难,功利性很强,其客观性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王在证词中曾提到严正学在查建国、高洪明领导下工作,本律师为了落实王希哲证词的真实性,曾经专程到北京市第二监狱去调查正在服刑的查、高二人,但是北京二监拒绝调查,为此,申请法庭对查建国、高洪明进行调查。在没有得到查建国、高洪明的证词印证之前,建议法庭对王希哲的证词不予采信。
3、刘青的证词:
辩护人质证:第一、刘青不具有证人资格,他1998年以前就已经出国了,不是民主党的领导人,而且他此前也不认识严正学,不可能掌握严正学秘密加入民主党的情况。
第二、刘青对自己的证词没有做出肯定表示,并且他还透露自己只是为了帮严正学申请政治避难,应严的要求在他人写的材料上签名而已,对真实性不敢肯定。
第三、刘青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证词中许多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
刘青的证词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4公安部证明:
辩护人质证:公安部认定民主党是敌对组织,程序不当。
第一、公安部2002年6月公国保字第589号通知,认定"中国民主党"是
"敌对组织"。这个文件是内部文件,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开过。也就是说公安部从来没有公开认定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并加以取缔。依据内部文件对取缔一个组织并对参加该组织的公民实施刑罚,这显然是不教而诛,是违背依法治国理念的。
第二、从中国民主党在各地的筹委会或者党部公开的文件看,这个政党是以追求民主法治为宗旨的组织,跟我们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曾经的主张没有任何不同。关于这一点,我将在辩护中详细论证。

5、证人陈素君的证言。
辩护人质证:1)对陈素君的取证方式存在程序问题,陈素君作为证人,居然被关押在路桥看守所,关键的证词都是在看收所里取得的,这让证人的超然、中性的法律地位受到损害,证词的客观性、真实性受到削弱。
2)陈素君不能证明严正学是否是民主党党员,她的证词是建立在徐文立等三人的书证基础上的。
6、 证人王荣清的证言
辩护人质证:1)王荣清证明严正学两次接触浙江民主党人士属实,但是证明严正学是民主党成员是个人猜测;2)王荣清要求出庭作证但是被杭州警方阻拦,因此对他的证词中关于严正学是民主党秘密党员的说法,不能采信。
7、证人龙微芝、王中华、杨春红、朱春柳等人的证词辩护人质证:这些证人的证言与本案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我将在辩护过程中论
证。
8、严正学所写的文章
辩护人质证:内容属实,但是与本罪没有关联性
9、搜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辩护人质证:真实。但是对本案罪名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辩护人出示证据。
辩护人:辩护人要求证人朱虞夫、王荣清、吴高兴、毛国强等人出庭做证,但是他们都被当地警方阻拦,无法到庭。辩护人只能出具他们的书面证词。这个情况请法庭纪录在案。
审:同意以书面证词代替出庭。
辩护人:1、王荣清的证词:证明他不知道严正学是不是民主党人,以前证明严正学是民主党人是他自己的猜测。
2、 朱虞夫的证词:证明严正学不可能是民主党人。
3、吴高兴的证言:证明严正学2006年9月份曾经委托他写过一个声明,否定海外网站关于自己是民主党人的消息。
4、 陈素君笔录,证明严正学跟自己是特殊的朋友关系。
5、 照片,证明聚会是普通朋友的聚会,里面有人不是民主党人。
6、 王有才的声明,证明严正学是民主党不能确认,严不承认是民主党就不是民主党
7、 徐文立的文章,证明徐文立对自己的证词不敢肯定。
8、 刘青的证词,证明刘青对自己关于严正学是民主党的证词不敢肯定。
9、 王希哲的证词及文章:证明王希哲对自己证明严正学是民主党的书证不敢肯定。
10、 严正学的自辩书,证明严正学接触民主党是应台州公安机关的要求而为。
11、 严正学的调查笔录,证明2004年严正学回国,已经向政府说清楚了在美国的活动,并没有被追究责任。
12、新华日报文章节选,证明中共主张落实普选制、反对一党独裁。
13、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证明民主党与共产党主张一致。
14、辩护人要求对法庭严正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对高洪明、查建国进行调查。
公诉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严正学不是民主党。是不是民主党只有徐文立知道,朱虞夫、吴高兴他们不可能知道。陈素君证词涉及的内容我没有指控。
审:对被告人提出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问题,合议庭认为,严正学思维清晰,行为正常,不需要鉴定。驳回申请。
对辩护人要求调查查建国、高洪明一事,合议庭讨论后再作决定。
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庭审进行监督。下面发表公诉意见。
一、严正学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 严正学诋毁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应予严惩。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就没有台州日新月异的好日子,好生活。严正学出于阴暗心里,在1998年就秘密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撰写大量文章恶毒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企图推翻社会主义的政权,这是决不允许的。必须依法严惩。
三、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严正学却勾结海外敌对势力,利用一些热点、敏感问题危害国家政府形象,已经演变为敌我矛盾。这决不象他自己说的那样是为了什么出气,因为他是敌对组织的成员,他参加敌对组织决定了他要推翻我们的政权。他的行动都是为了这个目的服务。因此,应该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对其严
厉打击。
公诉人的发言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严:我没有什么好说的,让律师辩护吧。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发表正式辩护意见前,谈两点意见。第一,对公诉人能够接受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撤消其中两项指控表示欢迎;第二,对公诉人运用政治语言进行指控表示遗憾,被告人能否构成颠覆罪,还是应该回到司法审判中来,用法律设定的规范和要求来界定。不能用政治审判代替司法审判。
下面是我的正式辩护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我受严正学的妻子朱春柳的委托,作为严正学的辩护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我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律师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如下。

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严正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正学不能构成本罪。

一、关于秘密参加民主党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严正学:"1998年以来,多次与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骨干徐文立等人联系,参加'中国民主党'的聚会,参与讨论'中国民主党'党旗图案涉及方案,系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秘密党员。"
本律师认为,指控不能成立

1、严正学先生与徐文立等人联系,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但绝非是为了颠覆政府进行勾连
严正学作为台州市椒江区知名画家、原人大代表,曾经跟公安机关有着良好的警民关系。1998年大陆中国掀起组党热潮,台州警方为了了解民间的各种动态,和严正学交流过这类情况。
严正学利用在北大荒劳教时认识的狱友周国强的关系,知道了徐文立,(周后来是徐的法律顾问)。回北京后,严正学向徐文立索要组党的相关文件。徐文立和其他民运人士一样,认为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就给了严正学几次。严对徐说,是给台州警方交差的,徐也知道这个情况。
徐文立组党是公开活动,他曾经要求严正学在他的工作室举行艺术讲座,严正学前去,有时被北京警方阻拦没有成功。徐文立被逮捕以后,北京警方告诉严正学说,徐文立在聚会时突然要求参加者宣誓入党,是警方阻拦才没有让严正学陷进去。
徐文立当时还没有被政府认定为敌对分子,民主党也没有成立,更不是什么敌对组织,民主党被认定为敌对组织是2002年以后。严正学也没有多次跟徐文立联系,只在1998年见过一次,是徐文立要求他做艺术讲座,2003年在美国见过一次,是徐文立参观他的画展。这两次均与政治无关。

2、严正学没有参与策划民主党党旗图案
徐文立安排他的妻子贺信彤给严正学送资料的时候,确实曾提出要求严正学帮助设计民主党党旗图案,但严正学以自己是现代派画家不懂设计为由推辞。徐妻出示别人的设计图案,其中有27颗星星,严正学说不如28颗。后来这个提议并没有被采纳。警方出具的民主党党旗图案星星只有8颗。可见严正学的所谓"参与设计"没有设计的后果和效果,也没有实质的参与
性质和意义,只是一种消极姿态。

3、严正学1999年参与浙江民主党人士的聚会,是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搜集信息。

严正学确实两次与浙江民主党成员王荣清联系,索要资料。1999年的4月,他曾跟朱虞夫、毛庆祥、祝正明、王荣清等一起吃饭,还索要了民主党简介等部分资料。1999年6月19日,他打电话给王荣清索要民主党刊物《在野党》,在王荣清家楼下就被抓获。上述事实,台州警方非常清楚。所以,严正学在北京、杭州多次被抓,都是台州警方出面将他接回去的。

4、严正学不是民主党的秘密党员
严正学不曾加入过民主党,因为他作为艺术家,信奉不党不群的信念,对政治和政党不感兴趣,他接触民主党人士是奉台州警方的要求,更是为了长期在北京落脚发展自己的事业,绝不是自己有什么政治图谋。控方提供的证据具有片面性和歪曲性。

控方指控严正学是民主党秘密党员,支持这一指控的证据是:1)王希哲的证词;2)刘青的证词;3)徐文立的证词。

先来看王希哲的证词:
第一、王希哲不具备作证的资格,1998年王希哲已在国外,也不是民主党的组建者,他的消息来源只能是道听途说,不足采信。
第二、王希哲做证涉及的内容来源不清,他自己此后对这份证词的真实性没有加以肯定。
第三、王希哲出具该证词的直接目的是帮助严正学申请政治避难,功利性很强,其客观性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王在证词中曾提到严正学在查建国、高洪明领导下工作,本律师为了落实王希哲证词的真实性,曾经专程到北京市第二监狱去调查正在服刑的查、高二人,但是北京二监拒绝调查,为此,申请法庭对查建国、高洪明进行调查。在没有得到查建国、高洪明的证词印证之前,建议法庭对王希哲的证词不予采信。

再来看刘青的证词:
第一、刘青不具有证人资格,他1998年以前就已经出国了,不是民主党的领导人,而且他此前也不认识严正学,不可能掌握严正学秘密加入民主党的情况。
第二、刘青对自己的证词没有做出肯定表示,并且他还透露自己只是为了帮严正学申请政治避难,应严的要求在他人写的材料上签名而已,对真实性不敢肯定。

第三、刘青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证词中许多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
纵上,刘青的证词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最后看徐文立的证词:
徐说:"严正学1998年11月由我在中国北京亲自发展的秘密的中国民主党党员。"
这段证词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
第一,从徐文立组建民主党的过程看,他的说法不成立
中国民主党的第一个组织是1998年6月25日由王有才、王东海、林辉三人筹组的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徐文立此前的态度是"广交友,不结社",对这个筹委会的看法是"办早了"。

后来,他和秦永敏也决定放弃原来的立场,1998年7月10日—16日王有才、林辉、朱虞夫、祝正明、王东海等人被逮捕,徐文立联络了查建国、高洪明、何德普、刘世尊等骨干力量以及武汉秦永敏等人和海外力量进行营救,8月10日22省138名政治反对派联名抗议,王有才等人先后被释放。

受此鼓舞,9月21日,成立北京"徐文立办公室",11月9日,徐文立对前来聚会的朋友突然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并要求大家宣誓,自任主席。

仪式结束后,徐文立给北京市公安局打电话叫来警察,对他们宣布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已经成立,并把材料交给警察备案。徐文立立即被软禁,直到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这期间不能见任何人,包括他的法律顾问周国强先生,何况严正学?他怎么可能秘密发展严正学参加民主党?
如果控方坚持严正学是民主党,请控方举证,严正学在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秘密加入民主党?

第二、徐文立在本律师通过海外朋友向他取证时,对他介绍严正学秘密加入民主党不做肯定,这从反面说明,他没有介绍严正学加入民主党,否则,他可以直截了当的承认自己所做证词真实、客观,何必加以回避呢?

第三、证人周国强、朱虞夫的证言能够证明徐文立的证词不实。特别是周国强先生,曾经作过徐文立的法律顾问,他非常肯定的证明徐文立没有介绍严正学公开或秘密参加民主党。
二、关于严正学访美期间联系刘青、王希哲、徐文立,并在研讨会上发言的问题。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28日,严正学到美国,与敌对分子徐文立、刘青、王希哲等人联系,期间参加了敌对分子组织的在美国法拉盛喜来登酒店举行的"江泽民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发表了自己被中国政府迫害的演讲。"

这段指控含糊其词,胡乱攀扯,内容空洞抽象,不能证明其有颠覆行为。
首先,严正学到美国的目的是办画展,徐文立、刘青都去看画,这才见面,并非故意去联系徐、刘。严正学去参加研讨会,也不是他们三人的安排,而是房东的提议,是很随意的安排。证据显示,徐文立、刘青、王希哲也没有参加这个研讨会。起诉书在行文中故意把这两件不相干的事联系起来,来增强严正学联系徐文立、刘青、王希哲的目的性,这显然是混淆
时空、牵强附会的。

其次,严正学到会后,因为他曾是国内圆明园画家村的村长,因此被临时安排发言。他发言的内容大都是具体事例(参加证据),而且与会议的主题以及其他人的发言有明显的区别。
此后,虽然有很多人和团体(如法轮功团体)邀请严参加研讨会,严都没有参加。这说明严正学的发言与研讨会的主旨无关,更与颠覆政权无关。

最后,检察机关并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徐文立、刘青、王希哲是什么时候,有什么机关认定为敌对分子。把严正学与徐文立等人接触描绘成与敌对分子联系,进而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进行指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极不严肃的。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严正学赴美访问归来后,完成了警方的询问,并没有被治罪。如果这也是罪证,且是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为什么当年不予追究!?


三、关于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并撰写文章发表问题
起诉书指控:2003年,被告人严正学加入"独立中文笔会"。该笔会在境外网站—《博讯》网专门为严正学开设文学园地——"严正学文集"。2004年以来,严正学租用台州市路桥区章苑新村37幢1单元102室陈素君家作为其工作室,利用一些热点、敏感事件,捏造、歪曲事实真相,写成多篇文章,攻击、丑化党和政府的形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博讯》、《大纪元》等境外网站发表。

辩护人认为,这些行为与颠覆国家政权没有关联性,也不是犯罪行为。
1、参加独立中文笔会、以及在笔会网站开办文学园地都是合法行为。
独立中文笔会隶属于国际笔会,国际笔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A类组织,是全世界的作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的中国笔会中心(前会长为巴金,现会长是铁凝)、上海笔会、广州笔会、台湾笔会、香港笔会都参加了国际笔会。严正学能够被国际笔会独立中文笔会接纳作为会员,正说明他具备了作家的才华和资格,是严正学个人也是我们中国人的光荣
与骄傲。笔会为严正学开设了文学园地,严正学在这个文学园地上发表了大量的画作、文章,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美国美术界的功勋艺术家也高度评价了严正学的画作。根据宪法35条的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严正学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并开设专栏就能够作为一项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来指控呢?公诉人的法律依
据何在?

2、严正学在这个文学园地上发表的文章有8篇被公诉人拿来作为指控他"攻击、丑化党和政府的形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证。辩护人不讳言这些文章中存在道听途说、偏听偏信、言过其实的成分,但是与颠覆国家政权没有任何关联性。我们来看看这些文章。

被列为第一罪证的文章是"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
这封公开信例举了6桩公民被非法殴打迫害致残至死的事实,点了三名官员的名字分别是:
台州水利局长丁林超、台州法院院长缪信权、台州椒江法院法警大队长谭阳。严正学认为,丁林超仗权仗势残害杨春红,缪信权假公济私报复迫害严正学,谭阳为虎作伥打人成性。这些都是严正学披露揭发出来的。当然,如果严正学造谣诬蔑,这三位官员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追究严正学的诽谤罪行。犯不着用国家的名义以颠覆罪加罪严正学先生。因为这三位官员的名誉委实与国家政权无关。

8篇文章里唯一可以指控严正学有诽谤、侮蔑嫌疑的是"关于《我认识毛泽东的亲生子和私生女》答XX兄"。一文。严正学在这篇文章里肯定了毛泽东有非婚生的亲生子和私生女,所据却是道听途说和自己的推定。这是很不严肃很不负责任的。无论他对毛泽东有什么看法,这都牵涉到对旁人隐私和道德的干涉和否定。但这与本案也没有关系,不能作为一项颠覆政权
的罪证来指控。

其余六篇文章都是一般性评论和一些记事,反映的是严正学先生对腐败和民主缺失的社会现实的愤慨和批判,对自由、人权、法治社会的向往和期盼,这是一个自由知识分子良知和责任的彰显,即是有些言说方面的错误,也是在言论范围内可以讨论的问题,不是刑事问题。
更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无涉。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关问题的意见
1、民主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参加民主党是否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是否就意味着构成犯罪?
本律师认为,民主党是个具有民主理念的合法组织,参加民主党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更不等于犯罪。
理由是:

第一、公安部2002年6月公国保字第589号通知,认定"中国民主党"是
"敌对组织"。这个文件是内部文件,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开过。也就是说公安部从来没有公开认定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并加以取缔。依据内部文件对取缔一个组织并对参加该组织的公民实施刑罚,这显然是不教而诛,是违背依法治国理念的。

第二、从中国民主党在各地的筹委会或者党部公开的文件看,这个政党是以追求民主法治为宗旨的组织,跟我们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曾经的主张没有任何不同。本律师现在提供一些资料来加以比较:
中共当年以在野党身份和执政的国民党争夺权力时,对民主有过这样的理解和表达,如《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文章: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社论说: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游行示威、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
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社论抨击国民党:他们说这一套(民主)都是外国人的东西,决不适用于中国……原来,科学为求真理,而真理是不分国界的……现在固然再也没有顽固派用国情特殊,来反对科学——自然科学的真理了。只有在社会现象上,顽固派还在用八十年前顽固派用过的方法来反对真理……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
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而且也只能有在某国发展起来的民主,却没有只适用于某国的民主。有人说:中国虽然要民主,但中国的民主有点特别,是不给人民以自由的。这种说法的荒谬,也和说太阳历只适用外国、中国人只能用阴历一样。

在指责国民党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拒绝实行民主时,《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说: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
中共甚至还举例说明他们在延安解放区是如何保证实行民主的:"大字不识的农民也可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只要在候选人照片前放一个碗,农民认可谁,就在谁的碗里放一颗黑豆,并以此证明,任何国情论和特色论全部是无耻的谎言"。
我们再来看中国民主党的主张:
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第五条规定:中国民主党维护公民政治权利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捍卫公民人身、言论、出版、通讯、游行、集会、结社和信仰等世界公认的各项自由人权。
第六条:中国民主党实践宪政民主,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专政。

第七条:一切政治权利只能来源于民众,并服务于民众。政府必须建立于自由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之上。
第八条:分权制衡及任期制是现代社会遏制腐败和杜绝专制复辟的重要保障。中国民主党谋求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离的宪政体制,反对任何政党和个人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政治垄断和独裁行为,彻底防止当权者个人的决策错误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的可能性。

第九条:中国民主党反对一切以暴力获取与维护权力的行为。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未取得政权时的中国共产党在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时期与今天的民主党的民主理念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美国的宪政民主体制作为蓝本。都是反对一党独裁,要求实现民主政治;都是要求归还人民的普选权和其他基本人权。

如果说有所不同,就是在实现民主的途径选择上,中共没有放弃暴力推翻现当时的腐败专制政权,而民主党则明确声明反对以暴力革命的方式实现社会转型。那么我们不仅要问,跟共产党理念相同的中国民主党人,为什么要在60年后成为当初追求民主的中共政权的敌人?成为法庭审判的对象?是我们的党放弃了民主的理念,还是一开始就没有想实现民主,只是把民主当作欺骗民众夺取政权的幌子?各位法官,你们能回答这个问题么?

综上所述,认定民主党是敌对组织,违背了法律程序,也违背了中共半个世纪前对中国人民许下的民主承诺。是给党的历史抹黑。公民参加民主党不能同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不是犯罪,而是兑现半个世纪前中共对人民的承诺,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

2、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行为。本案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严正学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公诉人提出的严正学颠覆国家政
权的所谓行为如参加民主党系虚假事实(即使是真实的也不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即没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并开设专栏、撰写文章抨击黑恶是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控告权,是行使宪法权利,没有违法性可言。因此,严正学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本罪。

3、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论驳,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严正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严正学先生作为一名有着卓越才华,享有盛誉的画家、作家、人权工作者,是一位具有民主意识和现代精神的良知知识分子,他是台州的骄傲,是浙江的骄傲。正如一个世纪前浙江的独立知识分子、民主先贤鲁迅、蔡元培等人一样,严正学必将以他的行为,为中国民主、法治、人权的进步付出的牺牲,为浙江的历史再添光彩,并为人民深深铭记。

今天的这个法庭,这个审判,也必将因为严先生的名字而垂名史册,是光彩的篇章还是耻辱的纪录,都在诸君一念之间。

本此,本律师提醒法庭,为了诸位作为法官的崇高荣誉,也为了历史和良心,面对这位64岁仍在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追求法制昌明和人类进步的老人,你们应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审判长:进行第二论发言。
公诉人:1、对政治审判的问题。我认为第一,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的,从侦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都没有超越法律程序。第二,我们不讳言这个案件的政治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谁反对我们的党,危害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就要理直气壮的打击!
2、关于起诉书表述问题。我们没有说独立中文笔会是非法组织,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就是犯罪,我们在起诉书中只是客观描述了严参加了这个组织。我们也没有把徐文立等三人与《江泽民与政治腐败研讨会》联系起来。辩护人理解有误。
3、撰写文章发表本身,如果是普通人,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但是严正学是敌对组织的成员,他有着强烈的政治目的。撰写文章就演变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实施行为。有了这个大前提,我们才控诉他构成颠覆罪。
辩护人:1、我接受公诉人关于表述的新意见。就是独立中文笔会不是非法组织,参加笔会也不是颠覆行为。徐文立等人与《江泽民与政治腐败》研讨会没有关系。这两项描述与指控严正学构成颠覆罪无关。希望法庭也这样理解。谢谢!
2、我不接受公诉人关于政治审判的意见。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意志和价值观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公诉人的观点是文革时期左的遗毒。
3、严正学能不能构成颠覆罪,要看他自己主观上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公诉人把民主党的多党政治的理念置换成严正学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动机,这是偷梁换柱,是没有任何逻辑性的。
因为参加民主党,写文章就构成了颠覆罪,这种逻辑完全背离了犯罪构成理论,是胡乱攀扯,无辜加罪,建议法庭不予接受。
公诉人:我没有说参加了民主党写文章就构成犯罪,能不能构成犯罪,还要看文章的内容。辩护人:我同意这个意见。我发现我跟公诉人的观点越来越接近了。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就是严正学是不是构成犯罪,可以不考虑他的身份,只看他的文章内容。即从他的文章内容判断他能不能构成颠覆罪。建议法庭采纳!
审判长紧急叫停:好了,控辩双方的观点我们都听清楚了。我们合议时将认真考虑双方的观点。现在法庭调查终结。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严:听了律师的辩护,我觉得我不构成犯罪。我已经64岁了,我也是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没有颠覆政府的想法,请法庭公正裁判。
审: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案不能当庭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具体时间另行通
知。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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